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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两月 当年不能再休年假

2015-01-19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机械公司职工 刘昀文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刘昀文:我中专毕业后来到一家机械公司上班,目前已经工作4年多,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为我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去年我发生工伤,从2014年5月开始,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我又休了两个半月的病假。2014年12月份我申请休当年的年假,但公司人事部经理却告知我不能休,说按法律规定我休的病假时间长,当年的年休假取消。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安慧敏:您好,如您描述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您2014年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由此来看,您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因此按照该规定,您无法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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