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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需加班 不用再付加班费

2015-01-16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科技公司技术员 郭义林
  回答: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罗滔
  郭义林:2011年,我被一家科技公司聘为机械技术员,当时双方约定年薪9万元,周六需要加班。入职不到三个月,因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便辞职了。不久我先后申请仲裁、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法院判决时只认定了双倍工资,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请问法院不支持我加班费对吗?
  罗滔: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义务,更是权利保障,对劳动者如此,对用人单位也是如此,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诉求是正确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加班费应认定为包括在年薪之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须在年薪外再额外支付加班费等,因而法院驳回您的加班费诉求是合理合法的。现在采用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很普遍,建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约定时均应明确包括范围,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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