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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根据医院证明可要求减轻工作量

2015-01-15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周晓清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周晓清:我是河北人,两年多前来到北京一家服装厂做缝纫工。2014年6月,我怀孕了,怀孕后我一直都在上班。怀孕6个月后,因为行动不便,常常完不成原来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也因此扣除了我的工资。请问:孕妇在厂里上班还必须完成原来的工作量吗?
  胡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是需要完成原劳动量的,但如果职工不能完成,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建议您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减轻您的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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