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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足一月 单位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2014-12-23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汽车修理公司职工 吴天裘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吴天裘:今年9月24日,我被一家汽车修理公司招聘为修理工。当时经理跟我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为3000元。10月20日,我工作还不到一个月,经理说我技术水平不行,以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将我辞退。请问:我在职时,汽车修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要求他们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吗?
  杨雪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汽车修理公司在10月20日(用工不满一个月)将您辞退,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所以您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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