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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乘公交遭遇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4-12-05 作者:屈斌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某商店服装销售员 张东北 

  回答: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
  张东北:我家住远郊,每天都乘坐公交上班。前不久,因为公交车在途中与其他车辆轻撞,司机急刹车,我头部被撞伤,在医院缝了五针,住院几天后出院。近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工伤”等问题的解释。那么,我的情况能认定工伤吗?
  杨保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条款。因此,您在上下班途中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伤害,同时也无证据显示有醉酒、自残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并能够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张东北:我目前的工作是一家商店的服装销售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留存有工作服、工作照、销售货品的记录等。那么,可以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杨保全: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您工作的服装销售店系经过正规工商登记注册的实体,并您如果能确认工作服、工作照、销售记录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
  张东北:除了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同时向公共交通的运营公司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吗?
  杨保全:员工受到第三人侵权,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职工可以选择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同时向单位主张认定工伤责任后的工伤待遇赔偿。司法实践中,员工获得双赔的案例有很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因此,您可以同时向运营公司及用人单位同时主张赔偿责任,且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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