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7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由市民政局联合8部门共同印发的《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本市的“三无”人员,下月起,政府将负责医疗、教育等多项内容,标准不低于各区县上年度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办法》规定,城市特困人员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传统意义上的城市“三无”人员。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供养范围的人员,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供养内容。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为各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其供养资金在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
此外,《办法》规定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发给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
城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应当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其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参照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申请人在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受理机关在经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家庭收入财产信息比对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在其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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