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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服装店应与打工者签合同并缴社保

2014-08-27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服装店导购员  徐冉华

  回答: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枭



  徐冉华:我今年22岁,去年从湖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经老乡的朋友介绍,去年9月我来到一家小服装店上班,每天的工作职责就是卖服装,有时也会跟老板去上货。从上班到现在,我每周只能休息一天,每天从早晨9点一直工作到晚上7点,除每月2000元工资外,老板再按我卖货多少给提成。从入职到现在,服装店没跟我签过劳动合同,也没缴纳过社保费,老板说他这店是个体户,无法跟我签合同和上保险,请问是这样吗?

  冯枭: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您与小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您工作的服装店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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