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某房产公司职员 常盛
回答: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王凡
常盛:我于2007年1月入职某房产公司任部门主管,2013年1月,我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1月。但是,今年5月,房产公司以我出现严重失误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您在公司……安装结算工作中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潜在经济损失,我公司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我与公司签署了一份个人声明,内容为:“本人同意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愿意接受公司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后来,公司向我支付了这笔补偿金。可是我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正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年限,支付我违法解除的二倍赔偿金。因此,我向法院申请公司补足赔偿金与5000元经济补偿金的差额,我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王凡:如果公司在离职的协商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可能导致个人声明无效或可撤销。就您的情况来说,在法院尚未对公司解除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认定前,此时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尚未确定,此时您接受某公司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属于您个人规避风险的一种选择,也是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您的个人声明是有效的,对于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您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目前,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可能在发出解除通知前或通知后,与员工进行协商,意在让员工对自己的过错有一定认识,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实现员工在心理上的平衡。而员工出于诉讼风险等考虑可能接受协商,协商的结果经双方认可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员工在协议中完全放弃了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种协议可能被认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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