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本报读者 杨媛媛
回答: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君
杨媛媛:去年,我与男友一起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经熟人介绍,他到北京一珠宝城中的店铺工作。该店的老板是一位黄老先生,但平常他不在店里,由他的儿子小黄负责管理。工作中,我男友与小黄发生矛盾,双方还吵了起来,并被对方辞退。
我男友对这件事一直耿耿于怀。今年春节放假期间,傍晚天黑时他来到珠宝城,趁保安外出吃饭的空隙,利用自己对珠宝城地形熟悉的便利条件,进入店铺内盗窃。为毁灭犯罪痕迹,他在逃跑时用打火机将该店柜台的垫布点燃,因店内灭火系统及时启动,火被迅速扑灭,未造成大面积火灾。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近万元。近日,他因涉嫌放火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请问:法律在放火罪上有什么规定?
张君: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男友盗窃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店铺柜台的垫布,放任了此点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和后果,该行为已经威胁到周围人和物的安全,所以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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