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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不是独生子女能生二胎吗?

2014-08-19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培训机构职工  王雅娟

  回答: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枭



  王雅娟:我与老公都是河北人,现在已结婚并有一个3岁多的女儿。大学毕业时,老公被一家科技公司聘用,并将他的户口转到北京,而我的户口一直在河北。因我生的是女孩,公婆一直催我再生个儿子,但我有一个弟弟,老公有一个姐姐,两人都不是独生子女,请问我们还能再生一个孩子吗?

  冯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另外,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您的表述,您和丈夫并不符合生二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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