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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有权对高温作业保护进行监督

2014-08-12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经贸公司职工 赵金钢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陈国柱



  赵金钢:我是一家经贸公司的职工,经常在外跑业务,我们对单位今年发放防暑降温补贴的数额、保护措施方面有些意见,听说可以找单位工会反映情况,请问是这样吗?

  陈国柱:《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20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所以,如果你们职工对公司防暑降温工作有意见,可向单位工会组织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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