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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掘机上路撞人后逃逸负全责

2014-08-05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江域阳

  回答: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李敏



  江域阳:我朋友小杰在建筑工地上班。前些日子,他开着一辆轮式挖掘机打算到另一个工地去。行驶至石景山区鲁谷东街南口时,他闯红灯将一辆正常行驶的夏利牌小客车撞毁,造成车内两人颅脑损伤死亡,致另一人重度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伤,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没有驾驶证,小杰很害怕,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交通事故认定,小杰负事故全部责任。请问:他逃逸与负全责之间有关系吗?

  李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小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驾驶轮式挖掘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逃逸,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此当事人为全部责任。所以,小杰负全责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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