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运输公司职工 洪伟畅
回答: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李敏
洪伟畅:今年4月的一天夜里,我公司同事老苏驾驶大货车送货,行至北京郊区一路口时驶入道路左侧,这时正好有一个人步行至此。由于天黑,老苏没想到会有人走进道路左侧,所以他的大货车前部撞上这位行人,使其受到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几天后死亡。交通队说老苏开的大货车超载,又在道路左侧行驶,认定他负事故主要责任。可我们觉得那位行人没走人行道才引发了交通事故,他应该负主要责任啊?
李敏:您的同事老苏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驶入道路左侧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这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位行人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但这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规定,确定大货车司机老苏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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