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读者 焦志辉
回答: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 刘亮
焦志辉:前段时间,我老家的亲戚老彭带着妻子和孩子来北京旅游。第二天,因随身携带的现金不多了,老彭就去附近的银行取钱。他找到自动取款机,掏出银行卡往取款机里插,可怎么也插不进去。仔细一看,原来卡槽内有一张银行卡,而且屏幕上显示正处于取款界面,他想这肯定是其他人取款时落在这儿的。
老彭当时脑子一热,就从这张他人遗留的卡中取了19000元。取完钱,他匆匆离开了银行。突如其来的一笔横财让他有点懵,回来后坐立不安。他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妻子。其妻听后惊出一身冷汗,赶紧说服丈夫拿着银行卡和取出的19000元现金到派出所自首。请问:老彭会被判刑吗?
刘亮:《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与目前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的范围是一样的。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由于老彭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会给予考虑,但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里提醒大家,职工朋友到银行取款,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若在ATM机拾得他人银行卡,要及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陷于牢狱之灾。记者 王香阑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