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将为职工维权提供更加完善保障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即可协商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议案。张立鹏 摄
□本报记者 周美玉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怎么缴纳、怎么调整?劳模推荐谁?国企和事业单位如何裁员、分流职工?今后,这些可能都得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议案。修订草案对2002年修订的现行办法进行了二十四处修改,包括扩大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修改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对原办法章节修改二十四处
按照目前全市法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数量统计,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已建工会组织28.4万个,建会率为62.76%,会员629.3万人,职工入会率64.1%。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芳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现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2年修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会组织依法履职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维权渠道和维权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对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厂务公开等方面重视不够,工会和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困难;有一些企业存在干涉和限制企业工会依法履职,以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情况;还有一些企业少缴、拖延或拒缴工会经费,影响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
在新形势下规范工会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立法重新界定工会、企业和相关主体责任。此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共收集各方反馈意见163条,根据各方意见,对修订草案稿修改完善,数易其稿。
修订草案保持了原办法中的章节体系,共七章六十九条,作了二十四处修改。
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将有法规依据
此次,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确定范围,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入会问题,为其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法规依据。
袁芳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大量原本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进入城市加入到工人队伍中,还有一部分劳动者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在取得工资收入的同时,也获得了各种投资收益,部分职工股东直接参与企业股权分配。
原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会员入会条件的规定,已经不完全符合当前职工发展的现实状况。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将原条款修改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明确上级工会指导基层工会的职责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基层职工组建工会、开展工作的职责。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通过上级工会组织的人员和物质支持来推动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即可协商
对职工维权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此次修订草案增强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保护力度。为解决实际中存在的协商不平等、企业推诿协商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扩大了平等协商的范围,在列举具体事项之外,增加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即可进行平等协商的条款。
裁员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代会说明
修订草案细化了工会作为代表职工维权的组织在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裁员意见说明方式、提出劳动处理建议、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程序,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细化了各方职责。
规定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规定,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修改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新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规定,修改了需经其审议通过的事项。
修订草案中规定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违反工会法拟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此次修订对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程序性的细化。“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如发生这些情况,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同时新增“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表述。
【对话】
实施办法出台将为职工
维权提供更加完善保障
调研召开座谈会60余次
记者:市人大和市总工会为草案修订做了哪些工作?
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由于现行的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经相对滞后,在2013年,北京市总工会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制办联系,提出修改条例。两年来,到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共60余次,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座谈的对象包括政府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征求了66类、300多条意见,集中在工会组织建设、权利义务、工会经费管理和法律责任四大方面。
今年5月5日,经内务司法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
打破所有制建会限制
记者:此次修改草案从调研、座谈中吸收了哪些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原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在调研中,很多基层工会干部、职工反映,在非公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比较难,受现有条款限制。另外,之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方面力度比较弱。
此次加大了监督的严肃性,规定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链接】
市人大代表热议
修订草案并支招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在此次修改草案中,提到两个数据,分别是建会率为62.76%和职工入会率64.1%。“这表示建会和入会率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市人大代表张志伟分组审议时说,“目前,有的企业建会比较困难,修订草案中,只规定了‘应当建’和‘支持建’两个问题,草案中能不能针对‘建会’多做一些规定。”
修订草案中,新增一条“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这与产业工会相比,怎么区分把握?”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荣华说。另外,针对条例草案中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2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干部人数怎么安排?”荣华认为这些在条例中应该规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