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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2018-06-28 作者: 来源: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女工,来公司三年了,最近刚刚领证结婚,准备备孕生孩子。
  我想了解一下,女性怀孕了在工作中有哪些特殊保护?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有哪些方式可以保护自己?
  
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女工合法权益,女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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