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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200期十大问题精选

2014-12-09 作者:周卫法 整理 来源:劳动午报

  编者按—— 转眼之间,常律师信箱专栏已经开办一年多了。从去年7月24日开栏,到现在已经刊出200期。专栏不仅增加了我们与读者的沟通,是我们感知社会脉动的触角,而且也是我们话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为我们了解职场用工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为了回馈广大读者对栏目的关注与厚爱,值此专栏刊发200期之际,本报就读者咨询较多、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集纳,以期尽力消除大家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误区,同时也希望大家对相关问题能够真正重视起来,尽量避免相应纠纷的发生。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常律师:
  我是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在册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被安排在一个酒店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中的一天,我在酒店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事故发生后,酒店认为我是在校学生,又处于实习期,因此拒绝赔偿。学校则认为我在工作期间受伤,也不同意赔偿。请问,我作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学生 王先生
  实习生不具主体资格
  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按这个标准,受伤的当事人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选理由
  转眼又到了大学生择业的关键期,为了积累社会经验,很多大学生都会在毕业前的几个月找家合适的单位去实习。某些不良用人单位正是抓住了应届大学生急于积累实习经验的软肋,不仅大量招进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甚至还借机寻找各种名目,骗取他们的钱财。
  因此,我们刊发此文,希望大学生对实习期间的权益能有所了解,尽量防患于未然。
 
  薪酬低想要跳槽
  需要注意什么?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最近,随着客人逐渐增多,我们加班加点的时间也逐渐增加。可是工资增幅并不大。前两天,经老乡介绍,另一家较大的酒店正在招人,工作时间和薪酬比我现在的饭店都要高很多,而且过节期间加班费更高。由此,我准备从现在的单位辞职。请问,如果我现在请辞的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职工 刘女士
  辞职应当注意
  提前通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如果想跳槽,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单位协商解除并做好工作交接,同时建议职工在跳槽前与新单位书面确认好,避免跳槽后两头落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该条款,离职后职工可要求原单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入选理由 
  在跳槽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谈及跳槽人们早已不再新鲜。这其中,尤其以年轻人跳槽现象较多。我们刊载此问题意在就跳槽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给大家提个醒。比如,跳槽中的社保接续问题,离职证明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还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在新单位的工作。
 
  车胎在小区内被扎
  该找谁讨说法
  常律师:
  您好,自从上个月开始,我们小区陆续有不少车胎被扎坏。可当车主找到小区物业讨说法时,对方称这得报警,向他们反映情况没用。物业方还称,小区是老旧小区,对外是开放的,任何人都能进出,加之停车位是露天的,他们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巡视,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请问,物业方的说法对吗?
  职工 李女士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费并不包括停车费,一般业主应当和物业就车位使用、车辆保管等权利义务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在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或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对车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监控,安排人员值守巡逻等,否则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在未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入选理由 
  小区所停车辆被扎被划被剐蹭的报道屡见报端。于车主而言:我缴有物业费停车费,你物业就应对我的车负责;于物业,车辆被剐,修理一下动辄几千,你缴那百八十块钱,谁负责你车的安全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可作参考。此外,车位使用及车位费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亟需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相关人士的权责,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女职工未婚先孕
  能否享受产假?
  常律师:
  您好,我想帮朋友咨询一个问题。我朋友小玲怀孕6个多月了。由于种种原因,她和男朋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她非常想要这个孩子。
  她从事的是销售类的工作,平时非常辛苦,为了保住孩子,她想请假休息。可考虑自己是未婚先孕,不知道能否享受产假。
  因此,我想请问,像我朋友这种情况,能享受产假吗?
  谢谢!
  职工 魏女士
  未婚先孕有权享受产假
  但不享受产假期间待遇
  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批准。
  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入选理由
  对于大众群体,未婚先孕享受产假是全新事物,很多人觉得不大理解。
  多年来,我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们早已习惯凭借“准育证”、“准生证”来休产假、生孩子。
  殊不知,未婚先孕、计划外怀孕也可以享受产假,这是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
 
  孩子幼儿园划伤脸
  家长该找谁维权?
  常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上周,就是我小外甥在幼儿园和小朋友打着玩时,对方小朋友的指甲特别长,把我小外甥的面颊划了一道血印。当时,经医院治疗,对方也支付了医疗费。双方基本上算和解了。可昨天,我咨询了一个当医生的朋友,他说向我外甥这种划痕,不排除以后会留下疤痕。为此,我姐姐、姐夫都很着急。
  我想咨询一下,万一留下疤痕,他们该找谁维权?
  市民 尹女士
  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幼儿园应担相应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您可以向对方小朋友的父母主张赔偿责任,如果幼儿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入选理由
  校园安全问题是近年来一直困扰家庭、学校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安全无小事,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学校、家庭加强对孩子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到零事故,确保每一位孩子的安全。
 
  短信请假获批准
  事后该不该扣奖金?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前不久,我因为老家出了点事儿,来不及按照单位的规定,完整履行请假手续,遂以短信的方式向主管领导请了3天事假。主管领导当即回复了短信,表示批准。按照单位规定,全年请事假在15天以内的不扣罚年终奖金;每季度请事假在5天内的不扣罚季度奖金。我在该季度,总共就请了那3天假,结果季度奖却被扣掉了1500多元。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职工 岳女士
  违反制度扣奖金
  单位应当担责任
  您好,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奖金与其他方式的工资一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由用人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的。企业奖金的支付办法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企业奖金如何支付应当依照企业奖金的支付办法分配实施。如果您符合单位发放奖金的规定,单位仅以您请了3天假为由扣掉您的奖金是不合理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您发放奖金。
  法律链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7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入选理由
  奖金是劳动报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合理的奖金制度能起到奖励与激励的作用,反之,则容易引起纠纷,也因此,实践中,劳资双方因奖金引发的争议较多。
  如今,临近年末,又到了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在此,我们把这一问题提出来,以引起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重视。希望发放奖金前能制定出相应规则、标准及奖惩制度,以尽量减少由此引发的争议。
 
  不定时工作制
  能否不签劳动合同?
  常律师:
  您好!我在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在这里干了两年多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单位把我辞退了,说我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构成严重违纪。我想索要离职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可老板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单位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可以随时让我走人。请问是这样吗?
  职工 鲁先生
  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
  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公司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入选理由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人们对“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几乎达到了耳熟能详的地步。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针对不同的用工制度进行了区分,比如,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
  这其中,非全日制工作制是不需要签合同的,当然也就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正因为如此,很多老板为了规避支付双倍赔偿,故意混淆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区别。我们重温这个问题,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制的分类能更加了解。
 
  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常律师:
  您好!某电器商场搞节日促销,我看到平日价值8000多元的等离子彩电6500元就能买到,而且还有多种小礼物赠送,我便毫不犹豫地买了一台。谁知刚用了一个多月彩电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修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于是我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却被告知该彩电系促销打折商品,商场既不更换也不予退货,经消委会协调,也未达成协议。
  市民 吴先生
  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
  不予退货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经营者对消费者从其处购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入选理由
  每逢节假日,都会有商家举行各种各样的推销、促销活动。然而买家没有卖家精明,促销手段时常有着这样那样的猫腻,或是商品临近到期,或是商品以次充好,亦或是先提价后打折,甚至是趁机兜售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在购买促销、打折商品后容易引起消费纠纷。年关临近,促销又将盛行,我们希望借助此文,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莫因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合同期未满离职
  单位可要求返还培训费吗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空调维修工,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书。其中包含一份《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协议约定我需在公司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我也在协议上签名了。现在我工作未满3年已经离职了,单位起诉要求我返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我想问一下单位的要求是否合法?
  职工 曲先生
  要明确一下单位培训
  是专项培训还是职业培训
  假如公司安排您参加的技能培训是由厂家提供,且培训内容仅为空调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那么性质上属空调维修工种的基础职业培训,依照法律规定,公司要求您返还相关费用及工资没有依据。若是专项培训,合同期未满离职,单位可要求返还培训费,但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未满合同期限离职,应按工作年限占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向公司支付相关的培训费用,即单位只能要求员工返还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不能要求返还全部培训费。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入选理由
  随着工作分类更加细化,岗前培训几乎是每个单位招聘新人后都要开展的工作。当然,从培训的角度看,有些是上岗前的例行职业培训,有些则是包含对特定行业特定技能的专门培训。针对后者,企业为成本考虑,往往会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及相应的违约金。这种做法,法律是允许的。但不少单位滥用此项权利,对于员工一般的岗前培训,也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此种做法于法无据。
 
  商场门前摔伤
  能否要求店老板赔偿?
  常律师:
  您好,上个月的一个雨天,我老伴在去一家小卖店购物时,不慎滑倒,导致右腿骨折。滑倒原因系因小卖店门前用来防滑的纸箱板被雨水浸透,我老伴踩上之后滑倒。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们能要求小卖部赔偿吗?谢谢!
  职工 于先生
  未确保防滑措施到位
  小卖店老板应适度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卖店以废旧纸箱板作为防滑垫,出发点是好的,但纸箱板被雨水浸透后未及时更换,明显不妥。由此造成顾客滑倒摔伤,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入选理由
  老人被撞、老人摔倒乃至老人讹人,是近两年争议的热点。随着冬至的临近,气温日渐降低,寒潮、强风、雨雪容易造成老年人滑倒摔伤。几乎每逢雨雪天气,都会有老人遭遇摔倒,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在雨雪天气到来之前给广大商家和老年消费者提个醒。对商家,雨雪天气,做好防范;对老人,雨雪天气,谨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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