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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虽对债务作出分割 另一方仍有共同还款责任

2018-05-31 作者:□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

 
  2016年7月,原告张某将王某(男)、唐某(女)诉至法院,称其与王某在2010年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24万元,约定2017年12月底还钱。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某始终拒不还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王某、唐某诉至北京市怀柔法院,要求二被告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借款合同上,仅有王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而唐某辩称其与王某早在2016年2月份经法院判决离婚,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对债权债务作出了明确,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王某承担,故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作出分割的,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与此对应,被告王某、唐某均认可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即使是离婚时的法律文书对该笔债务作出了明确约定,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共同还款责任。不过,当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唐某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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