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说法 > 正文

诉讼中债务人死亡 债权人咋办?

2015-09-11 作者:□石菲 刘芳 来源:劳动午报

 
  ■诉讼中债务人死亡 可以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
  ■执行中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强执前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继承人
 
  近日,随着新华网、人民网关于如何治理“老赖”报道的刊出。“如何成功讨债”成了众多网友热议的话题。其中,诉讼中的讨债问题讨论尤为热烈。尤其是债务人死亡情形下,债权人如何讨债,在什么范围内讨债,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等最受关注。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一下,在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继续实现债权。
  诉讼中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其继承人为被告
  经朋友张正介绍,李超和做生意的张翰相识了。张翰因自己经营的小餐馆(系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有困难便通过朋友张正向李超借款。在朋友张正信誓旦旦的保证下,李超同意向张翰提供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李超就将钱转到张翰的账户上。一晃就到还款期了,张翰因经营不善无钱可还。李超同意宽限几天,让张翰“筹资”还款。然而,半年过去了,张翰还是分文未还,朋友张正也不知所踪。无奈,李超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翰履行还款义务。
  李超没有等来法院的开庭传票,却等来了张翰在外出进货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因被告张翰死亡,法院中止审理该案件。李超不知所措,以为“人死了,庭也开不成,钱也追不回来了”。正在李超彷徨之际,朋友张正给他打来了电话。张正对介绍李超为张翰提供借款却未能收回一事表示歉意,同时告诉李超张翰死亡后,张翰遗留的股票、基金等价值约30万元的遗产已经由张翰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桂花、儿子张小翰以及母亲董氏继承,他可以申请追加张翰的继承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李超一听大喜,急忙向法院提交了追加继承人作为被告的申请书。
  张翰的妻子桂花在庭上抗辩认为,张翰是因经营餐馆而借的钱,故应该按照目前餐馆的价值予以赔付,而餐馆因经营不善,仅值8万元,故其只同意支付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翰与李超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张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翰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张翰借款之目的虽是用于餐馆经营,但是借款的主体为张翰且个体工商户以业主的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张翰去世后,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不以餐馆价值为限,而是以张翰生前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为限。经查,张翰遗留的股票、基金等价值30万元的遗产已经由张翰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桂花、儿子张小翰以及母亲董氏继承。最终法院判令桂花、张小翰和董氏共同偿还李超借款10万元整。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5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同意追加被告;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中,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继承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本案中的股票和基金属于有价证券范畴,故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也在遗产范围之内。
  本案中,张翰死亡后,张翰遗留的股票、基金属于张翰的遗产,张翰的继承人亦已继承该遗产,且张翰遗产的价值远远超过10万元,故李超有权要求张翰的继承人偿还其借款10万元。
  执行中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变更执行继承人
  杨硕和展风是发小儿,关系一直很好。工作后,展风结识了一位号称国际某著名投资公司的美国人大卫,可以帮助展风获得投资的数倍收益。展风抱着试试的心态投资了10万,结果一个月后,大卫就给了展风十几万的收益。展风简直惊呆了,于是将所有存款都给了大卫,甚至还向杨硕借了100万用于投资。杨硕虽然半信半疑,但架不住好兄弟的反复保证,最终将钱借给了展风。然而,大卫收到钱后,却从此消失了。展飞知道被骗后性情大变,虽然自己借着父母的资助开办企业,收益颇丰,但却迟迟不肯还杨硕的钱。杨硕觉得好兄弟不容易,也没催着还钱。然而杨硕的父亲突然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急需巨额骨髓移植的手术费。杨硕只好请求展风尽快还钱。展风以企业周转不开屡屡推辞,杨硕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展风偿还欠款10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展风依旧不还,杨硕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没多久,展风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杨硕发现,展风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杨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展风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展风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
  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杨硕申请执行展风一案的被执行人为展风的父母。由于展风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展风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展风房产的方式为杨硕成功执结了100万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说法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本案中,展风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展风的遗产,杨硕即可以申请变更展风的父母为被执行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据此,杨硕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展风死亡后实现债权。
  强执前债务人死亡
  可申请执行其继承人
  赵军因结婚买房,向老同学李义借款30万元交纳房款,并承诺尽快还款。一年后,李义恰好也面临买房的问题,无奈手头上的存款不够付首付款。李义想起赵军借的30万,于是就向赵军说明情况,希望他及时还钱。可是,赵军正想用手头上的积蓄注册公司,不想归还。
  无奈之下,李义只好持相应证据将赵军告到法院,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借款。双方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义同意赵军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30万。履行期限几近届满,赵军却在赴马来西亚考察项目归来时,遭遇空难去世。
  李义虽然对赵军的去世颇为伤感,对赵军的家属亦充满同情,但眼看首付款的交纳期限就到了,李义无奈向赵军的家属主张还钱。赵军的家属对李义的行为非常不满,明确表示李义人已去世,无钱可还。
  由于赵军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遗产颇多,李义在向其家属主张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将赵军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均表示其没有继承赵军的遗产,不应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告知赵军的妻子及父母,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发现无法规避偿债的义务后,主动交纳了执行款30万。
  说法
  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既然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那么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赵军的继承人试图通过未继承赵军遗产的理由规避履行执行义务,但是却忽略了一个前提,即无论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如何继承遗产,均不影响被继承人以其遗产优先偿还其生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