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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2018-05-25 作者: 来源:

 
  常律师:
  您好!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人事助理,我们公司刚刚成立没多久,很多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暂时还没有设置法务职位也没有请法律顾问。我想了解女职员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是否还要向其支付工资?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谢谢!
 
  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此,如果贵公司已给单位女职员缴纳了生育保险,则女职工休产假时的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如果贵公司未给单位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公司应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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