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真假 离前细斟酌
2018-05-25
作者:□本报记者 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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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一张帖子火了。其内容是发帖人的丈夫以给孩子上北京户口为由提出“假离婚”,答应她孩子落户成功后再复婚。然而,丈夫不仅食言拒绝复婚,还要她“净身出户”。原因是丈夫另有新欢,且新欢已有身孕。现实中,所谓的这种“假离婚”现象还不少,其背后映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在接受采访时,北京市房山法院法官通过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1
夫妻为二孩落户协议离婚
事后丈夫索要儿子抚养权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张甲。2009年1月,为了给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乙上户口,张先生与罗女士协议“假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张乙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名下房产一套,由张先生负担房贷月供1万余元。现如今,大儿子张甲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小儿子张乙跟随罗女士生活。但是,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导致彼此产生矛盾。张先生说,罗女士现在租住在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内,由于她又收养了3个1岁多的孩子,并且雇佣3名保姆照看连同张乙在内的4个孩子。
张先生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他不但要支付保姆费及4个孩子的平时花销,还要照料精神信仰上出了问题的罗女士。目前,他除感觉经济紧张外,还认为这种情况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他来抚养,由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本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他们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双方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罗女士在租住房中带着3个保姆抚养4个刚满一周岁的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事务,其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存在一定的缺失,并导致张甲学习成绩下滑。为了促进张甲身心健康,让其有一个有利于成长的环境,法院判决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案例2
妻子患病与丈夫协商离婚
事后不能让男方净身出户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大二开始自由恋爱,毕业后李女士在沈阳工作,李先生在北京工作。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2005年,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地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两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由此来看,婚姻离就是离了,不存在假与不假的问题。
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其内容明显有悖《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李女士坚持其诉讼请求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