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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的车花12万修理,超出部分不能获赔

2018-01-16 作者:赵新政 来源:

 
  案件情况
  2016年3月31日,张某一驾驶范某所有的小客车与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范某车辆严重受损。
  巴某驾驶的大货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二,实际车主为赵某。巴某系赵某雇佣的司机,赵某所有的大货车系从张某二处所购买,尚未过户。
  事故发生后,大兴区交通支队认定巴某负全责。
  范某受损车辆的注册时间为2003年10月27日,系其于2015年3月在某二手车市场以4.2万元的价格买来的。然而,范某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修理费12.42万元、拆解费5000元,并提交相应发票、维修清单予以证明。
  经某保险公司申请,大兴区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范某车辆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价值为:该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市场价值3.1万元。
  据此,保险公司提出,因赵某的车辆未及时年检,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同时,其认为范某的车辆修理费过高,已经超过车辆当时价值的4倍,应当报废,根本不具备维修的价值。
  由于不能就赔偿达到一致,范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肇事大货车主张某二及赵某,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车辆拆解费共计12.92万元。
  法院判决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虽主张被告赵某的大货车未年检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但未充分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故不采纳该意见。同时,原告范某有权选择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此次事故中范某的车辆维修费远远超出其当时市场价值时,如何确定维修费用的合理范围。
  根据评估报告书及范购买车辆的价格,原告范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是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市场价值的4倍多,远远超出其购买时的车辆价值,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前车辆的市场价值、购买价格、维修费数额、保险公司拒赔等因素,酌情支持维修费40300元。
  范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大兴区法院庞各庄法庭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此案涉及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当车辆受损严重时,究竟应修理还是报废?
  实践中,在车辆受损严重时是否必须报废应由车主决定。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一方车辆受损较为严重,保险公司往往会在定损后建议按报废处理。而法律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车主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在车主选择维修时,修理厂一般会给出预估的维修费用。此时,车主应综合考虑原车价值、使用年限、维修费用等因素后确定是否维修。
  本案中,尽管车主花费超出车辆市场价值4倍的费用维修该车,那是其依法做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可是,在赔偿时同样要依法进行,肇事者只能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维修费用,超出部分则由车主自行承担。这样做,既弥补了车主的合理损失,又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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