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场长不理旧账 法院为雇员追回14万工伤赔偿
2018-01-08
作者: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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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钱不还,负责人能否高枕无忧?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成为被执行人,负责人也会受到牵连,不仅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还会被限制坐飞机乘高铁等高消费。近日,房山区法院执行一庭执行了一起单位拒不给付雇工赔偿款案件,执行法官通过对其负责人进行释法教育,最终使其主动交付了12万余元赔偿款。
【案情简介】
刘某受雇于房山区某育马场。一次,在修理马厩时右臂被电锯割伤。育马场在刘某治疗前期支付48000元医药费,此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刘某一纸诉状将育马场告到法院,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育马场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144292.52元。
育马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二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育马场一次性赔偿刘某12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育马场一直未支付赔偿款。2017年9月1日,刘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房山区法院执行一庭袁宝胤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向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而育马场场长以赔偿款不是在自己任职期间发生为由不愿对刘某进行赔偿。
袁宝胤法官多次前往育马场走访调查,与被执行人面对面沟通并释法教育,向其说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单位及负责人的影响和后果。最终,育马场负责人迫于压力将拖欠刘某4个多月的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法官释法】
袁宝胤法官说,实践中,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于企业的债务存在法律上的认识误区,认为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没关系,就算不配合法院履行企业的债务,法院也无计可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该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也不得有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
因此,对于单位的债务,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只有积极配合才能维护企业和个人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