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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 委派他的股东有无赔偿责任?

2017-03-22 作者:赵新政 来源:

 
  案情简介
  赵某是一家投资公司持股40%的股东,另一公司股东持股60%,是大股东。2013年12月,该投资公司又投资成立某酒店公司。酒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王某、党某受投资公司委派到该酒店公司担任董事。其中,王某为董事长。
  王某到任后长期占用酒店豪华套间,还给他人安排免费住宿。党某在任董事期间却安排他人在公司领取空饷。
  赵某发现上述问题后,书面要求投资公司监事会行使索赔权,但投资公司未提起诉讼。后赵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党某赔偿酒店公司损失93万元,并要求委派其到酒店公司担任董事的大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党某由大股东委派,大股东作为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但在原告赵某多次反映王某、党某损害公司利益后,其不履行职责,属于与王某、党某共同损害投资公司的利益,故应共同承担93万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该酒店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该委派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亦没有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亦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而原审法院认定大股东作为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据此认定大股东应与王某、党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亦没有法律依据,故改判王某、党某赔偿投资公司损失,大股东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说,上述判决澄清一个概念,即董事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董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无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葛律师说,《公司法》第147、149、15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如果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葛律师建议: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所欲为、利用职权侵犯公司财产。本案披露的董事长长期占有豪华套间、安排他人免费住宿似乎是小问题,但被揭发出来后最终还要自掏腰包买单。
  2、对于上述情形,公司及公司股东可以预先规定高管的职权范围,形成书面文件。否则,法院就可能认定为个人侵犯公司权益。反之,则被认定为公务接待或公司行为,董事和高管个人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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