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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能坚持按月考核 擅扣员工绩效工资违法

2017-02-14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于2016年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年薪为15万元,公司每月支付1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年度绩效工资,由公司对我按月进行绩效考核后,根据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年底确定是否全额给付或按一定比例给付。
  近日,因公司一直没有向我兑现该绩效工资的意思,我曾不得不向公司索要,但却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虽然我完成了2016年的全年任务,但其对我进行过前四个月的考核后便没有继续下去,我也没有及时提醒,导致无法确定我每月究竟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读者:邓桂芳
 
  邓桂芳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改变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劳动合同中已经就你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未对你进行考核又不发放绩效工资,这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正因为公司的变更并没有与你协商,更谈不上协商一致,因此,公司这个单方行为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绩效工资。
  姑且不论《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0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仅就证据角度上讲,公司也同样难辞其咎。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则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你每月的工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不在于你,在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没有逐月对你进行绩效考核,导致无法对你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作出正确、全面的评价与考量的情况下,公司只能自负其责,而不能推诿说你没有尽到及时提醒的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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