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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再婚七旬离婚 参建新房应获补偿

2017-02-10 作者:赵新政 来源:

 
  今年70岁的桂某,没想到再婚10年后自己的婚姻再次亮起“红灯”。虽说她对这段婚姻没有什么留恋的地方,但她辛辛苦苦参与建设的8间房屋被再婚丈夫文某独占了,且不给她一分钱补偿,这让她心里实在难以接受。
  为争取上述房屋权益,她要求分割房屋使用权,法院以案由不当不予支持。北京致诚公益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律师于慧帮助其更改案由,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再次起诉,最终为她讨回1万元经济补偿,避免了她被“净身出户”的尴尬。
  涉及他人份额
  暂停分割房屋使用权
  桂某是内蒙古人。2004年与怀柔区雁栖镇农民文某结婚时,她将家里的所有财产分给自己的一对儿女后,只身来到北京。
  文某有儿子小文,女儿小红。文某在老伴去世后一直和小文住在本村3号院内,女儿住在36号院。文某与桂某再婚后,就和小文住在一起。
  2014年,桂某起诉离婚。原因是:文某酗酒且屡屡对其殴打,在经济上对其进行封锁,甚至控制其每月几百元退休金……同时,还有更直接的原因,那就是他们所居住的村庄即将拆迁。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文某和小文、小红共同伪造了一份“2002年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载明:3号院归小文,36号院归小红。至于桂某,该协议连她的名字都没提,更别说有什么财产分给她。为此,二人开始不断地争吵。
  怀柔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双方离婚,但对桂某诉求的位于3号院的二楼的8间房屋并没有做出判决。
  桂某认为,这8间房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自己理应获得一半。但文家父子认为,加盖这些房子时桂某没出钱也没出力,而且这个院子早就分给小文了,和后来的桂某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争议房屋可能涉及另外一个人即张某的份额,故应先行对其使用权进行确认,然后再另行分割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不支持桂某的主张。
  更换诉讼案由
  先析产再分割终获补偿
  此次离婚,桂某未像其他人那样在离婚时把财产分割清楚。离婚后,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争议房屋中的4间房屋使用权归其所有。
  但是,法院认为:“此项诉讼请求已经实体审理,驳回起诉。”
  桂某不能接受法院的“一事不再理”,提起上诉。也是在这个时候,她得到了于慧律师的法律援助。
  “这8间房的使用权,到底是文某和桂某婚后的还是小文的,在事实上并不明确。”于律师认为桂某的诉求“方向错了”,“如果执着于主张房屋使用权,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案件此时已经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期间,法官也多次建议桂某撤回上诉,先把夫妻财产从家庭财产中析出来,再分割夫妻财产。
  桂某不同意法官建议,认为“这个房子怎么就不是我的?凭什么?”
  开庭当天,法官提出此案案由存在问题,在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无法审理家庭共同财产并对其进行分割,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析产再分割。
  直到此时,桂某才同意撤回上诉。于律师帮助她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案件再次起诉到怀柔区法院,要求分割属于桂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加盖的8间房屋,以及屋内财产的折价款6万中的3万元。
  同时,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即2006年为文某家加盖二层房屋的包工头起诉文某,要求文某支付被拖欠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
  2016年12月底,法院判决被告文某给付桂某争议房屋财产折价款1万元。近日,文某兑现了案款。
  加盖房屋不合法
  当事人没有所有权
  那么大一处院子又是8间房屋,无论怎么说,其价值也不会太低。桂某一开始也觉得给她1万元太少了,但经于律师解释,她接受了这个结果。
  于律师说,本案看起来是一起离婚及婚后财产分割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但是,经过3次诉讼4次审理,案由从离婚纠纷到婚后财产分割再到分家析产纠纷,充分体现出案由选择的重要性。如果选不对案由,矛盾始终解决不了。
  本案的焦点是农村宅基地上加盖二层房屋的权属及分割问题,由于争议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一层的基础上加盖的二层,所以,文某等当事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性质属于违法建筑。既然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就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
  而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桂某想以房屋的价值来要求经济补偿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桂某等当事人在对争议房屋建筑材料还拥有所有权,并且对争议房屋有事实状态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可以对相应的建筑材料及屋内财产进行折价评估,然后进行分配。
  综上,法院认为,文某和桂某增建8间房屋出资出力,且用其经营旅馆多年并购置了相关财产及设施,由于在二人离婚案件中对此未作处理,故桂某应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文某应就这些财产向桂某支付折价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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