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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婚外生子夫赔妻精神赔偿30万

2016-12-28 作者: 来源:

 
  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三十余年,共同养育三子,并创建了市值几千万元的有限公司。2013年,王某发现张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已经生育非婚生子女,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张某与王某离婚,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案件回顾】
  张某与王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白手起家设立了资产逾千万的公司,并且生育有三个子女,均已经成年。但2013年前后,王某偶然发现张某与多名婚外异性存在密切关系,且与黄某已经共同生育一子,现已经年满5岁。故王某诉至法院,称张某与黄某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且已经生育一子,给其造成重大精神伤害,现要求离婚,并由张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否认与黄某同居及重婚,其称与黄某仅发生了“一夜情”,不料黄某由此怀孕生子,其不得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现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给予王某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现王某作为无过错方,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但张某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非婚生子,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及重婚,故其要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并据此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了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王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特别是其与婚外异性已生养子女多年,有违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张某的上述行为无疑对作为配偶的王某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尽管王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存在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实,但王某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张某行为的具体情形、损害后果以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改判张某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通讯员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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