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地铁不拉扶手 虽被摔伤也应担责
2016-12-15
作者: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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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车厢内不拉扶手、只顾低头玩手机的苏女士,因地铁2号线的一次急刹车摔成颅底骨折,达到10级伤残。东城区法院审理本案后,以90%的责任比例判决地铁三分公司赔偿苏女士11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地铁三分公司40%、苏女士60%的责任比例,终审判决地铁三分公司赔偿苏女士5万余元。
事故发生在2015年1月14日早高峰8∶30到8∶40分之间,27岁的苏女士乘2号线地铁去公司上班。当列车从东直门驶往雍和宫时因信号故障紧急刹车,导致苏女士摔倒。当时,苏女士除鼻子出血外,还伴有颅底骨折、眶骨骨折。事发后,苏女士起诉,要求地铁三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
庭审中,地铁方提供了苏女士乘车期间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苏女士从进入车厢到摔倒的三分钟时间内,一直站立在车厢过道内,面向座位,而其站立位置的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可是,苏女士只顾双手拿着手机玩,没有拉扶手,其对面乘客下车腾出座位她也未注意。
当时,车厢内站立的乘客不多。事发瞬间,苏女士背后一名站立的女乘客,虽然亦未拉扶手,但其倚靠在身边的乘客身上而未摔倒。除苏女士一个人摔倒外,其他乘客均摇晃一下就站稳了。录像还显示,苏女士摔倒过程属于趔趄式摔倒,不是猝然倒地。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三分公司对于列车急刹车导致苏女士摔伤没有过错,其原因是地铁2号线系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急刹车系信号灯所致,非人为因素。尽管如此,本案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北京地铁2号线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而苏女士受伤不是本人故意造成的,故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赔偿责任比例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观点不一。
一审法院认为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90%赔偿责任,苏女士作为成年人乘坐地铁列车时未扶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10%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苏女士乘坐地铁不扶扶手,应属重大过失,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害分摊比例不当,应由地铁三分公司承担40%责任。因此,终审判决赔偿苏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6230.56元。
本案宣判后,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说,本案中,地铁运行时一直循环播放公益广播,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地铁三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次紧急制动属于安全运营事故。因此,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对于这次事件并无过错。而苏女士对“不拉扶手可能导致摔伤”的后果应当预见,但没有重视,因此对自己摔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属重大过失。为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大幅度减轻了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