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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员工冒充陪喝女郎 索要天价餐费也属犯罪

2016-12-07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半个月前,我宴请大客户酒过三巡后,突然有两名穿着相当暴露的女子走进了包厢。客户借着酒劲,同意她们坐下来陪吃陪喝。可当我宴毕前往结账时,却发现价格高得离谱:根本没有抽、喝名贵烟、酒,也没有点高档菜肴,按当地通常价位,最多消费不过1000元,但酒店却要价39000元。
  面对我拒绝付款,酒店老板赵某指使保安摆出了要对我拳打脚踢的架势。无奈之下,我只好如数交钱。
  事后得知,原来是赵某指使员工冒充陪吃陪喝女郎,然后索要“天价”餐费。请问:赵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周金林
 
  周金林读者: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等人的行为具备了此罪对应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你和客户接受色情性质的服务虽然违法,但你们的财产却并不因此失去法律保护。赵某等通过指使员工冒充陪吃陪喝女郎,然后索要“天价”餐费,无疑是为了占有你的钱财。由于这种占有方式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且为法律所禁止,这就决定了它的非法性。
  另一方面,赵某等实施了威胁方法。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主要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而基于息事宁人被迫交出财物。赵某在你拒绝按照其要求支付“天价”后,指使保安摆出架势,要对你实施进行拳打脚踢,其意图明显是想据此让你产生恐惧心理,迫使你就范。你之所以不得不如数交钱,也正是因为担心受到伤害而产生精神上的强制,才无奈地“自愿”息事宁人。
  再一方面,赵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勒索的财物达“数额较大”以上,便构成犯罪。就数额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已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赵某强行索取的餐费,超过当地通常最高价位38000元,自然因属于“数额巨大”而难辞其咎。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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