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动物制品虽属祖传非法出售也能构成犯罪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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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7张祖上传下来的蟒蛇双斑亚种蛇皮。半年前,为了给即将结婚的儿子购置婚房,因资金不足,我丈夫只好决定变卖全部蛇皮。不料,我丈夫却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近日,法院判处我丈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可对于蛇皮来源我和我丈夫都不清楚,可以肯定我丈夫并未扑捉、杀害蟒蛇,蛇皮也不是我丈夫所制作。从现实看,无论我丈夫卖与不卖,蟒蛇被杀、蛇皮已成为制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怎么仅仅因为出卖就构成犯罪呢?
读者:何灵英
何灵英读者:
你丈夫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只要具有其中所列行为之一,便能构成该罪,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也属其中之一。与之对应,你丈夫的行为明显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属于我国特有、稀有和很少或濒于绝灭、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已逐渐减少的在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
在法律上,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而本案所涉蟒蛇,既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物种。
另一方面,你丈夫已经实施非法出售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即国家出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需要,通过遏制买卖来遏制猎捕行为,从源头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来源并没有加以限制,只要出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管其来自何处。不管其来源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同时,是否已经获利以及获利的多少,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虽然你丈夫出售的只是祖传制品,但却照样难辞其咎。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