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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明女儿继承 房产与女婿无关

2016-11-08 作者: 来源:

 
  日前,一对老夫妻来公证处咨询。老先生表示,他姓张,他和老伴生有两个孩子,都是女儿。大女儿大学毕业后去了外地工作,小女儿一直跟在他们身边。多年来,他们的生活都是小女儿管着,大女儿也挺孝顺,逢年过节也从外地赶过来看望,但毕竟离得远,平时有什么事都依靠着小女儿。
  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觉得身体也不那么硬朗了,就想趁着自己明白时把身后事安排好。
  老张说,他和老伴这么多年省吃俭用攒了些钱,而最大的财产就是十几年前按照国家政策购买的单位分配的公房。老两口合计着百年之后存款就留给大女儿,而房子就留给小女儿。
  老张表示他和老伴有个顾虑,就是小女儿和她的丈夫关系并不太好,老两口担心将来小女儿继承了他们房子后,女儿女婿的婚姻出现问题,所以他们希望能将房子留给小女儿自己,不想留给女婿。
  老张询问公证员,像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公证员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老张和老伴想在百年之后将房产留给小女儿继承,他们可以分别立遗嘱处分各自的房产份额。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继承得来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老张和老伴想让女儿继承的房产归其一方所有,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由其女儿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待将来老张和老伴去世后,他们的小女儿依据二人遗嘱继承得来的房产将是其一方财产,而非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一来,老人的愿望就能得以实现。老张夫妻俩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后非常满意,表示遗嘱就这样写。
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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