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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 借给他人8.5万难讨还

2016-10-13 作者:通讯员 马国保 来源:

 
  最近,王先生十分郁闷。原因是他曾经借给芦某一笔钱,事后,对方不仅不承认,还理直气壮地拒绝归还。今年5月,他将芦某告到法院。最近,法院又判决王先生因无证据证明其与芦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其要求对方还款的理由不成立。
  “这是为什么呢?我手上明明有给芦某汇款的银行凭证,凭什么就不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王先生不解。
  事实经过是这样的。
  2014年5月9日,王先生向芦某的银行账户汇款8.5万元。今年4月,到了还款的日子。可是,芦某就是不还。不得已,王先生持银行汇款凭证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芦某返还该借款。
  被告芦某辩称,自己从未借王先生的钱,实际是王先生2014年得知芦某在某公司投资理财后,联系芦某,并通过芦某银行账号将8.5万元也投资于公司理财,后公司未能正常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偿还借款,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责任。但是,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双方之间虽有转账但无借据,况且8.5万元非小笔金额,原告王先生的解释难以让法院信服。
  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述口头借款约定。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来想通过诉讼讨回借款,现在却变成这个样子,王先生吃了个哑巴亏。不过,经法官释法,他决定息诉服判。
  法官解释说,《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实际上也说明,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据书写的重要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的两个基本事实。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被告芦某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对该诉争8.5万元款项做出了合理解释,应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由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本案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法院判决原告因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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