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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多发 好逸恶劳是犯罪主因

2016-09-23 作者:李一然 来源:

 
  近年来,涉及信用卡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呈上升趋势。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分析后发现,被告人无业且好逸恶劳是主要犯罪成因。
  被告人多无业且好逸恶劳
  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因恶意透支构罪的案件46件,成为信用卡诈骗案中最主要的犯罪情形。此罪的具体表现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当事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恶意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等。
  二中院调研发现,在恶意透支案件中,大部分持卡人无业或经济状况不佳且好逸恶劳,是犯罪主要原因。由于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有些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便将透支信用卡作为解决燃眉之需的手段和方式,非法获取财富。
  给信用卡诈骗带来可乘之机的另一个因素,是银行为提高业务量采取促销式、量贩式推进信用卡业务,这种做法必然造成银行对申领人员的信用程度和资产状况审查不严,为此后信用卡的不当使用引发犯罪埋下隐患。
  当然,还有一些被告人在申领银行卡时有职业、有收入,亦有相应额度的还款能力,但随着个人就业等情况变化,收入来源被阻,还款能力受限或完全丧失,致使信用卡使用产生了无法还款的高风险。而此时,银行还未掌握使用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最终导致钱款无法收回,有些被告人直至被判刑也未能将巨额款项退偿。
  被告人没意识到恶意透支是犯罪
  在审理案件中,法院发现有些持卡人虽能熟练使用信用卡,但对不当使用信用卡可能引起的严重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甚至将恶意透支行为误以为是个人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一旦有能力将钱款偿还便可以了结。直至被羁押,才知事态严重,但悔之晚矣。
  关某就是这样,他先后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透支消费11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最近,关某被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关某在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其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综上,法官提示持卡人应熟知透支信用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按照银行规定及时、按额还款。同时,要增强安全意识,保障信用卡安全,妥善保存信用卡,并保护好个人信息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等信用卡信息,通过开通短信提醒、设置网络最高消费限额等功能保障用卡安全,慎用免费网络,以免被他人盗用或冒用。如果发现卡片遗失或被盗刷应第一时间电话挂失,有财产损失时应立即报警。
  此外,持卡人要增强诚信意识,理性适度办卡用卡。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未还,会形成不良信用记录,不仅损害持卡人信誉,还会对持卡人日后办理借贷业务、职业发展及经营活动等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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