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诈骗新花样:冒充“小姐”骗定金 盗号骗取亲友钱 提醒:微信打款应先电话确认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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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多,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利用微信实施的诈骗案件,而这些骗术都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骗子们或是利用已经窃取的受害者个人信息实施网络诈骗,或是以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为网络诈骗的攻击目标。所以人们在遇到需要输入个人信息来进行“测试”的APP或者公众号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千万不要泄露个人信息,以免被犯罪分子诈骗钱财。
案例一:
假冒“小姐”骗嫖娼定金
2016年4月,刘某被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为犯诈骗罪。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多地多次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微信平台,发布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以交纳定金、保证金等费用为由,诱骗他人将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内。钱款到账后,刘某再将诈骗款取出窃为己有。
刘某是通过一款名叫“疯子营销”的软件实施诈骗的,其诈骗原理是制作一个电脑客户端的微信界面,用户通过QQ登录微信后,软件的定位功能可根据需要模拟一个虚拟位置。比如人在厦门使用电脑,软件可以根据需要把微信的所在地显示为上海。
就这样,刘某注册了一个微信号,把微信的头像换成性感撩人的年轻女性照片,然后在其签名里写上“想要吗?我等你出来”之类的话,目的就是让设定的虚拟地址附近的微信用户能够看到其账号,然后跟他联系。为了能同时诈骗多人,刘某在网上购买了多个手机卡,这样可以跟多个城市的人聊天,当对方跟他联系时发现其使用的是本地号码,便不会产生怀疑,之后刘某再以小姐上门卖淫对方需先付定金、支付风险保障金等为名,让对方先将钱款打过来,他收到钱后就撤离。
刘某根本不认识什么“小姐”,也不会找人去做性交易,其目的就是要引诱对方付钱。近日,法院认定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盗微信号骗钱22万余元
2016年5月,王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他利用被害人宋某对其朋友潘某的爱慕之情,盗取潘某的微信号,然后多次冒用潘某的名义用微信诈骗宋某人民币10万元。另日,王某又以潘某的名义向其母亲要钱交房租,骗取潘某母亲2万元。过了几天,王某又以自己需要购房为由向潘某微信朋友圈内的亲戚朋友骗取10多万元。
近日,法院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
上述两个案例的作案手法不尽相同,但都是利用微信,并且通过窃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定位或者直接盗取账号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人们在享受信息化、网络化带来的福利时,一定要警惕利用这些现代科技实施的诈骗行为。法官提醒:首先,不要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除了姓名、年龄、学历、家庭情况、感情经历、身体情况、财产状况、住址等传统内容外,在今天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用记录、出行记录、购物记录、手机号、微信号、邮箱地址等数据信息也尤为重要,一定要注重保护。
其次,不要轻信各种信息。比如,在我们收到借钱之类的信息后,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本人进行联系确认,否则不要轻易给对方转账。对于“孩子的成绩单、同学聚会照片、隐私照片、结婚请帖”等内容的链接,千万不要点击,一旦点击,木马病毒就会在手机后台自动运行,运行后会读取手机通讯录,从而进行各种诈骗活动。 (吴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