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菜品两个价格工商处罚宰客餐馆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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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现如今在餐馆就餐已非常普遍,可是随之衍生的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除了“天价鱼”、“天价虾”、禁止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等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隐藏的消费陷阱,而您又是否注意过呢?
典型案例
今年7月,延庆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延庆某餐馆存在宰客行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举报地进行核实,发现情况属实。
该餐馆从今年4月份起,在消费者点菜时使用两份菜单,两份菜单价格存在一定差距,相同菜品一份菜单价格高、一份价格低。当事人称因其菜品大盘小盘规格不同,所以两份菜单价格不同。
经查,当事人设置两份菜单价格不一致,并且未在菜单上进行餐盘规格明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指的行为,属于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延庆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对其进行依法处罚。
工商部门提示:
消费者点餐前要看清菜单价格,如遇商家活动要详细询问参与规则、活动情况,结账时仔细核对账单与自身消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价格差异、数量误差、外加费用等问题。最后,需索要发票作为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方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菜品,应当进行真实、全面告知,不得做弄虚作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恪守社会公德,不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自身责任的规定。
法条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延庆工商分局 祁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