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户抛物砸车可向物业索赔
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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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过小车管理协议,即我将小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按2000元/年向物业公司交付保管费和场地占用费。
半个月前,我开车上班时,发现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从现场判断,可以肯定是楼上住户往下扔一瓶变质的罐装可乐所致。当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4000余元损失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罐装可乐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员所扔,该损害与公司无关,我只能找扔罐者担责。
可是,由于小区内的监控系统老旧、损坏已久,无法通过录像查找扔罐者,也没有目击证人,更没有业主承认,使得我根本无法确认到底谁是“凶手”。
请问:就此问题,我该向谁索赔?
读者:王静香
王静香读者:
你有权选择物业公司或该楼有可能加害的业主赔偿。
首先,物业公司必须担责。一方面,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相关监控设施老旧、损坏已久,无法正常工作、达到预期保障的情况下,未能加以更换、维修,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客观上也已经导致你无法通过监控录像查找扔罐者,进而实施对应的维权。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属于有偿保管,无论保管人有无过错,都必须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已经依据保管协议缴纳相关费用,表明物业公司对你的小车属于有偿保管,也就意味着在你的小车已被砸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管怎样都不得推卸自身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次,有可能加害的业主均必须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正因为你无法确定具体的扔罐者,而相应二楼以上的住户都有扔罐、并导致你小车前挡风玻璃损害的可能,决定了你有权要求对应的业主给予补偿。(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