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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中受伤撞人者是否担责?

2016-03-25 作者:通讯员 雨松 来源:

 
  典型案例
  篮球、足球等运动因其具有激励的对抗性而深受民众喜爱,在篮球、足球运动中因运动员肢体接触、碰撞而致受伤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并因此引发了相关诉讼。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在篮球比赛中发生肢体碰撞导致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诉讼。
  原告小明诉称,其和小华是同学,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小华因肘击动作,打中了其脸部,致其牙齿脱落、断裂、松动等伤情,小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其修复牙齿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被告小华辩称,确实在篮球比赛中与小明发生了肢体接触,但这种行为在比赛中是不可避免的,不是故意为之,也没有犯规,导致小明受伤纯属意外,小明参加篮球比赛,自甘冒险,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鉴于人道主义,我同意给予一定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小华的行为存在恶意或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小华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小华同意进行补偿,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避免当事人诉累,并充分衡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的前提下,最后,法院判决小华在小明的合理损失范围内予以一定补偿。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法官提示
  篮球、足球等比赛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冲撞、阻挡、抢夺等是此类运动的基本动作,在对抗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所难免。因此,此类运动的每一位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该种风险中,即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在此类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如果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否则将不利于此类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因此,此类运动的参与者,在参与运动前,应当正确预估自身的身体素质及运动技能,量力而为,同时也可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险,降低风险。另外,因此类伤害的发生具有瞬时性特点,故应注意及时固定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免日后无法完全还原事发经过,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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