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说法 > 正文

P2P网贷平台起诉借款者 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2016-03-16 作者: 屈斌 来源:

 
  P2P网络借贷又称“人人贷”,是一种个体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新型互联网借贷模式。这种模式虽给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一旦产生相应纠纷,该如何处理就成了难题。为此,大兴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晓通过典型案例做出了解读。
  2015年1月至4月期间,某金融信息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共提起18起案件,分别将钟某、唐某等18名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本息。此18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款项借款给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平台便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经审查,原告某平台金融信息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内容如下: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同意平台有权代表出借人在必要时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工作,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发律师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那么,类似这样约定的合同条款,效力如何呢?
  P2P网贷案件中,由于并非是平台出借款项,因此平台对借款人而言并没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如果法院判决借款人向平台偿还本息,那么此判决对出借人是否有拘束力呢?如果裁判结果对出借人具有拘束力,那么就需要由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而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下,法院不宜直接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判决。
  另外,我国存在成熟的诉讼代理人制度。如果无条件允许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则会导致非律师会以诉讼代理人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因此,法院不宜简单依据上述合同条款,直接允许平台在P2P网贷案件中以原告身份启动诉讼实施权。
  最终,法院建议平台公司主动撤诉,如果平台坚持以上述约定条款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驳回平台的起诉。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