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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员意外坠楼身亡 司法调解家属获赔42万元

2016-02-25 作者:王潮 李颢之 来源:

 
  在旧村改造回迁楼的一项建筑工程临近尾声之时,工程部的管理人员唐某却不幸意外身亡。该工程是由甲公司承接后转包给乙公司的,但两公司均认为事故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最终,经过司法所的努力调解,两家公司共同向唐某的家属赔偿42万元。日前,唐某的亲属拎着42万元现金离开小汤山镇政府办公楼,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2014年,甲公司承接了小汤山镇某村的旧村改造回迁楼的建筑工程。2015年3月,回迁楼主体建筑完工,甲公司将楼内装修工程转包给乙公司。半年后,装修工程接近尾声。11月13日,工地传来噩耗:乙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唐某坠楼身亡。经昌平公安分局勘验现场,排除了吸毒、酗酒、他杀等人为致死原因,初步认定为意外事故。唐某的妻子、儿子、女儿、堂哥等四位亲属闻讯火速从湖北赶到北京后,向甲公司索赔40万元。甲公司称“唐某之死与甲公司无关”,拒绝赔偿。唐某的亲属转向乙公司索赔,也遭拒绝。唐某的亲属走投无路便向镇信访办求助。镇信访办主任觉得此事属于民事纠纷,该由司法所或调委会处理更为合适。于是,镇信访办主任带唐某的亲属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当即就与甲乙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建议甲公司先安顿唐某的亲属在附近的宾馆住下。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审阅了两家公司的转包合同,两家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系建委指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双方约定了“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与甲方无关”。
  对于谁该赔偿、赔偿额度等实质性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镇信访办主任一起召集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会商。甲公司表示:我公司是正规企业,凡是涉及经济赔偿的问题都必须符合负有法定责任和董事会同意等两个条件。乙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个工程的利润本身也值不了40万,我们实在赔不起。”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甲公司负责人同意了司法所给出的“予以一些经济补偿”的建议。同意补偿10万元,乙公司也同意赔偿30万元。随后司法所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正式调解。调解中,唐某的亲属突然提出:除40万元赔偿外,火化费、丧葬费等费用应当另算。乙公司思前想后,最终同意了这个42万元的赔偿要求。
  作者单位:昌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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