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经调解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
2015-12-25
作者:平谷区司法局 张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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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大姐前不久被一辆货车撞伤,共用去1.2万元医疗费。最近,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杨某负主要责任。赵大姐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6万元,可是,法院不受理此案。赵大姐便来到平谷区司法局咨询,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相关诉讼请求?
【说法】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不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因此,如果未经过公安部门的调解,就损害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均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