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诉讼谋取拆迁利益 拆迁户难逃法庭取证
2015-12-24
作者: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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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新机场建设征地工作有序推进,由农村房屋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大幅增加。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在审理涉可能拆迁区域房屋的诉讼中发现,该类案件中虚假诉讼情况较为突出,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滥用诉权,合谋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试图使法院的司法文书成为其非法利用的工具,达到其分户、迁入立户、违法建设合法化、对抗拆迁政策等目的。这种虚假诉讼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大兴法院榆垡法庭通过典型案例向大家做出警示。
【案例回顾】
家住大兴榆垡新机场建设区域内某村的王某陈某夫妇,育有3儿3女。1981年,夫妻俩在宅基地上建了6间房。后来,老两口均去世。2015年7月,子女之间就这6间房屋签订了继承协议,约定其中4间归二哥,另外两间归三弟,其余4人放弃这6间房屋的继承。今年新机场建设征地拆迁期间,三弟将二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根据继承协议,判决确认他享有那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1986年9月,三弟因为升学,将户口迁出该村,目前其户籍登记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是城镇户口。
法院认为,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于原告未提交经有权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仅提交村委会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另外,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原告为城镇居民,如果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其所有,将导致农村宅基地流转到城镇居民手中,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这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自今年6月份新机场建设房屋征迁开始以来,所有权确认、分家析产、赠与、继承、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大,其中多涉及农村房屋分割问题。而此类诉讼中,超70%的案件并无实质性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得到拆迁的优惠政策,例如通过增加户口人数多分得拆迁款,或者试图通过法院的生效文书确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有房屋来实现在本村落户的目的等。
法院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且无明显争议理由的案件、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缺乏对抗性且被告积极主动承认事实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举证单一且前后陈述矛盾的案件等,法官会保持适当警惕,并注重依职权调查取证。此外,法院会明确虚假诉讼的处罚和赔偿,并向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的当事人发放虚假诉讼风险警示书,以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