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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农村又离婚 能否分得拆迁款?

2015-12-14 作者:刘欣欣 来源:劳动午报

 
  案情回顾   
  2008年,陕西人白先生从北京某高校的研究生院毕业,后进入北京某大型国企就职。在单位领导的介绍下,他认识了大兴区某村村主任的女儿刘女士。品学兼优的白先生,外形上也是文质彬彬。刘女士虽然学历不高,但活泼开朗、青春靓丽,两人很快恋爱并于2009年结婚。
  婚后,二人一直和刘女士的父母一起生活在大兴区某村。2011年,白先生夫妇出资将岳父母的旧房全部翻盖并新加盖五间东房。2012年,白先生的户口迁入该村。2012年底,在国企历练多年的白先生有意下海自己经商,并得到了岳父的大力支持。老先生自己拿出30万元现金注册了一家公司,约定白先生夫妇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并由白先生经营。
  可是,虽然结婚多年,白先生一直未能摆脱“上门女婿”的尴尬:作为村主任的岳父一贯说一不二、趾高气扬;岳母爱絮叨、爱挑刺;妻子也由活泼开朗演变为嚣张跋扈、尖酸刻薄。于是,白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的关系日益冷淡。不久,白先生与公司善解人意的年轻秘书张女士传出绯闻。
  2015年,白先生一家居住的某村旧城改造拆迁,共分得四套房屋和200万现金,且每人可以享受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而此时,白先生夫妇的婚姻也因婚外情走到了离婚诉讼的境地。妻子一家斩钉截铁:请你干净来干净去,净身出户!白先生觉得很委屈,这么多年自己为这个家也付出很多,难道就得不到一点补偿吗?无奈之下,白先生来到了花乡司法所进行咨询。
  法律解答
  花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他,因为补偿款涉及案外人岳父母的财产份额,法院不会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判决,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离婚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合情、合理、合法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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