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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期女职工有权拒绝

2015-11-24 作者: 屈斌 来源:劳动午报

 
  作为一名从外地来京从事教师工作的大学生,王女士将所学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在工作中发挥了自身的价值。然而,对于工作待遇及合法权益,王女士并没有太多想法,怀孕后,她才意识到需缴纳生育保险后才能报销部分费用,却得到了被辞退的结果。现实中,和王女士存在类似情况的并不少见。对于女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九洲律师事务所张丑俊律师给大家提了几点建议。
  张丑俊认为,首先,不管对方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应坚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很难收集足够证据证实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哺乳、休假等方面的合法劳动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实行男女同岗不同酬,限制女职工怀孕、生育等,在女职工特殊时期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种。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对用人单位说“不”。
  再次,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是最简洁的办法,但是如果双方无法就诉争事项达成一致,还可以找工会解决、找妇联解决,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免费为劳动者指派律师。
  张丑俊建议,劳动者在入职之初就开始树立证据意识,尽可能保留《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服、工作证以及工作记录等证据,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这些都可以成为有利的证据,为赢得劳动仲裁和法院支持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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