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厕所摔倒骨折 幼儿园失职须担责
2015-11-10
作者:通讯员 赵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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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晓轩在一家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滑倒摔伤,造成锁骨骨折。事发后,晓轩父母以幼儿园失职为由,要求幼儿园赔偿晓轩医疗费用。而幼儿园以此事为意外事件,且当时在场老师已对晓轩进行了身体检查为由,称校方已尽到管理职责而拒绝赔偿。结果晓轩父母诉至法院。
日前,房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幼儿园支付晓轩1.2万余元经济损失。
原告晓轩诉称:2014年9月,晓轩进入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幼儿园上学。2014年10月14日,晓轩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因为上厕所而受伤。但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并未及时将情况通知家长。当日下午5点,晓轩的家长将其接回家后,晓轩疼痛难忍无法休息。家长便与幼儿园老师联系,这才得知晓轩在校期间受伤。
第二天晓轩父母将晓轩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并建议休息一个月,后来晓轩又进行了两次复查。幼儿园虽承认晓轩受了伤,但拒绝赔偿晓轩的经济损失。于是,晓轩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326.32元。
开庭过程中,幼儿园的代理人陈述了晓轩受伤的经过。幼儿园代理人称,晓轩是在幼儿园上厕所时摔倒受伤的。因为孩子们太小不能自理,老师在帮一个孩子提裤子的时候,晓轩从台阶上蹦了一下摔伤了,当时晓轩就哭了,老师赶紧对晓轩的身体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有红肿和磕伤的现象,所以当时就没有告知其家长。这本来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在晓轩受伤一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晓轩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晓轩遭受人身伤害的结果,系因其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所致。
幼儿园对于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最终,房山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晓轩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