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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责任方不露面 车主可先走自己的保险代赔

2015-11-04 作者:李一然 来源:

 
  今年夏天,高先生驾驶的车辆被一个外地司机孙某驾驶的车辆追尾,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孙某负全部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故高先生将孙某诉至海淀区法院,索要自己的修车费7000余元。
  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向高先生询问是否有孙某的联系方式,高先生表示事发后他想要再联系孙某的时候,其电话再也不接,自己有的也只是其外地的一个地址,也根本不知道其到底身在何处。高先生表示其实自己也是常住外地,要到北京的法院诉讼也非常不方便,只是修车费无人赔付,才不得已而诉讼。法院询问高先生自己的车辆是否上有车辆损失险等商业财产保险,是否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过代位求偿。高先生表示其根本不知道可以在对方不知踪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自己索赔。弄清楚解决方法后,高先生与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终于成功地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了他的修车费。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对此,审理这起案件的海淀法院法官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大多数人都是双方配合定损、修车解决问题,但是一些责任人事故后尚未赔偿就消失无踪,有些车主此时都只能自认倒霉,但其实很多车主都不知道还有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方式。法官提示,即使选择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成本,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存好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照片等证据材料,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对于是选择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还是选择直接要求侵权方赔偿,车主应该综合风险成本、对方赔付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而对本案中的孙某来说,他也不是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赔偿了高先生后,就取得了对孙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有权向孙某主张其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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