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在工作时摔伤 两年后索赔诉求被驳
2015-09-11
作者:□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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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前,55岁的刘清水因多年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而办理了提前退休。经熟人介绍,他来到一家超市上班,负责打扫卫生。
在2013年1月的一天下午上班时,刘清水清理垃圾,不慎掉到沟里摔伤,行政部经理带他到医院看病。经拍片等多项检查,医生诊断为左肘关节、左踝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理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把他送回家养病。
一周后,刘清水复诊后感觉一直未好,要求超市再带他去看病。接着,行政部经理又送他去医院,经核磁检查,报告单显示可见跟骨骨刺,左踝关节、左足未见明显骨折征象,超市又垫付了医疗费。
今年1月,刘清水拿着2014年1月和12月去看病的两张医院收费单据、购买电动轮椅车的发票找到超市,表示上次摔伤后导致其左小腿一直疼痛,行走困难,要求给予报销,当即被超市拒绝。
随后,刘清水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近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刘清水主张的各项费用与工作时摔伤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无法通过鉴定程序予以认定。
在2013年1月摔伤事故发生时,超市带刘清水去医院就诊,一周后复诊时再次做了核磁等检查,均未发现骨折,超市垫付了两次看病的医疗费。之后一年多没有复诊记录,说明其治疗已经结束。现在他再次主张其治疗发生的各项损失,鉴于再次治疗与上一次治疗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所以刘清水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各项损失与他上次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他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所以他主张的各项损失与摔伤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通过鉴定程序予以认定,刘清水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依据不足,因而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