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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学生代写暑假作业欠妥 牟利应退还

2015-08-04 作者:颜东岳 来源:

 
  在读大学生周某暑假回家后,为打发闲暇时间,更为获取一些收入,推出为小学生代写暑期作业的有偿服务。王某9岁的儿子小王通过小朋友间的口口相传,很快获得了该信息,并和另外13名小学生一样,各自交了150元“服务费”。由于小王每天在外玩得不亦乐乎,作业却能如期完成,尤其是平时学习并不怎样的他竟能每题全对,王某让其重做却又不知如何下手,因而引起了王某的怀疑,一再追问之下,小王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原委。当王某指责周某并要求退费时,周某拒绝。王某遂咨询,其究竟能否索回儿子所交费用?
  说法
  周某必须退回“服务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等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其中之一,王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便有权向周某索回儿子所交的费用。
  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首先,王某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正因为王某的儿子只有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周某间的“交易”,既未经过王某代理,也未经过王某许可,且王某在事后亦不以追认。
  其次,周某的行为违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第6条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周某的行为却让孩子滋生欺骗父母、厌学贪玩、投机取巧等不良思想及不良行为,即完全与之相违。
  再者,周某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各种机会、环境、条件培养好孩子,一直都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长期需求。而周某代写暑假作业的“有偿服务”,无疑不利于孩子品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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