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说法 > 正文

泄露员工参保信息 社保部门应担责任

2015-04-10 作者:廖春梅 来源:劳动午报

 
  案情
  卫女士等37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两个月前,他们陆续收到过许多推销各种产品的广告电话,有的还常常遭遇产品推销人员上门“服务”,甚至还有人被他人冒充向家中索要钱物,而家人因冒充者能准确说出相关信息导致上当受骗。经跟踪查询,得知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不法分子提供了他们参保时填写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详细信息。
  近日,卫女士等37人曾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相应信息稍加留意便可以被收集,并不属于隐私,更何况泄露者系其工作人员,即使需要担责也只能去找他们。卫女士等人遂咨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
  说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担责。
  首先,卫女士等人参保时填写的相关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等。卫女士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且卫女士等人在参保时如实填写,对象只是限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没有授权向外披露。实际上被披露的结果表明,卫女士等人的隐私权已经遭遇侵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担责。《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再依据有关规定找相关工作人员“算账”。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