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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欠缴少缴甚至未办手续咋维权?

2014-08-15 作者:李峰 来源:劳动午报

■加盟店与总店扯皮都不给员工缴社保,应首先明确劳动关系

  ■手续已办理单位社保费却被欠缴少缴,可投诉单位督促补缴

  ■干了半辈子退休却发现单位没缴社保,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社保的缴纳与否及其数额多少,直接影响了职工能否正常退休及退休后的利益。可实践中,虽然《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职工缴社保。可部分企业,仍然基于各种原因未依法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甚至没有办理缴纳社保的相关手续。对此,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为此,笔者盘点以下案例,希望对广大职工朋友有所帮助。


  案例1

  加盟店与总店扯皮
  员工社保被搁浅


  于某在市里一熟食店打工多年,店主一直以店小、人少、盈利低为由,超时加班不给加班费,不跟她签劳动合同,不给她上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最近该店加盟连锁于一全国驰名的烤鸭店。

  于某再次要求熟食店及烤鸭店总部给她上社保。总部以该加盟店非直营连锁店,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加盟店的员工应与加盟店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加盟店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予以拒绝。就这样,因劳动关系纷争,加盟店与总店扯皮,于某的社保至今还被“搁浅”。

  说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影响社保
  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实践中因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影响社保关系建立、费用缴纳的,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社保手续已经办理
  单位少缴社保费


  张某是某股份制私有企业的制造工人,该企业以生产玻璃为主业,近一段时间玻璃滞销,企业效益不太好。为了应付困难局面,企业除了拖欠员工工资外,开始欠缴、少缴员工的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费。

  张某今年已经50多岁了,不久即将退休,企业欠缴社保,其退休工资将受到影响,为此他很不安。

  说法:

  劳动者可走行政程序
  投诉举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案例3

  在单位工作了20年
  退休发现没社保


  刘先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他才发现。在单位干了20多年,用人单位竟从来没给他上过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理由是他“不在编”。

  他到单位咨询后,单位领导告诉他,现在事实已经无法改变,补缴已不可能。他不知该怎么办。

  说法

  补缴社保已经不可能
  可诉至法院索赔偿


  刘先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去劳动保险机关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费已不可能。在这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侵害且社保管理部门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第1条中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刘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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