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欧某个人的出租车挂靠于A运输经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以A公司名义运营,按期交管理费等。3个月前,欧某驾车途中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庞某。交警部门还查明欧某系酒驾,遂认定欧某负全责。
本起事故造成庞某七级伤残、近35万元的损失。欧某的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庞某认为欧某的赔偿能力肯定不如A公司,遂将保险公司、欧某和A公司共同告上法庭。A公司辩称:本公司并非真正的车主和实际承运人,与受害人庞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肇事者欧某并非本公司的职员,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庞某共计12万元,其余22.6万元损失由欧某承担,A公司向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经查欧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6万元,遂从A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拨16.6万元给庞某。
说法:
在我国,出租车大都是挂靠在运输经营公司(被挂靠人)的名下,按期向其支付管理费等,并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由于被挂靠人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因此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的赔偿主体包括交强险保险公司、车主欧某和A公司。庞某将A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这是明智的选择,从而保证了自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在出租车挂靠经营中,挂靠人——司机承担出租车的灭失风险以及维修义务、各种费用等,还要缴纳管理费,资力往往比较薄弱。而出租车运营公司则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因此,在遭遇出租车交通事故伤害时,一定要把出租车运营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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